放火讨工资被判10月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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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1:22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建刑 记者 张璐)一名20岁的小伙子为了讨要工资,带着汽油到单位放火,被及时制止。昨天上午,此人因放火罪被建邺区法院判刑。 董天祥是内蒙古包头市人,曾在建邺区某会所工作。今年3月10日下午,为了讨要会所欠他的800元工资,董天祥提着一塑料桶汽油来到会所大厅,二话没说,就把汽油浇在大厅地面和总服务台上。他声称,如果再不给工资,他就放火与会所同归于尽。在场的工作人员
庭审时,董天祥为自己辩解说,当时只是想吓唬单位领导,并没想真的点火。 法院没有采纳董的辩护意见。法官认为,董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因他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