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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八百多元伙食费该不该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6月14日下午,江西吉安青年谭某满怀信心地来到瓯海区劳动监察大队新桥中队,在他看来,有劳动部门帮助调解,要回被公司扣除的805元伙食费应该不成问题,但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公司负责人对劳动合同上的规定熟视无睹,拒不接受调解。截至记者发稿时,谭某仍没有要回被扣除的伙食费。

  读者投诉

  2005年6月13日,谭某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今年4月28日,谭某和平时一样在新桥某鞋业公司食堂上班,他担任厨师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了。当天中午,谭某将卖剩的小半碗带鱼倒掉了,被公司发现后,从当月工资里扣除罚款100元。谭某称,当时主要考虑到天气热,中午吃的带鱼留到晚上会有气味,他这样做是为员工饮食安全着想。而厂方认为,谭某这样做是浪费。

  类似4月28日的矛盾在6月10日中午再次发生。当天中午,谭某将员工吃的110份菜分好后放在碗里。下班后,公司负责人发现碗里有一只苍蝇。为此,谭某又被罚款100元。谭某不服,公司负责人便将谭某开除了,并按每天7元的标准扣除了谭某115天的伙食费共计805元。谭某认为公司不能开除他,也不能扣除他的伙食费。

  记者核实

  6月14日下午,记者来到瓯海区劳动监察大队新桥中队,谭某和厂方负责人都在现场。对谭某所投诉的内容,厂方负责人并没有辩解,而是将谭某以前的过失一并列出。当新桥中队工作人员对厂方负责人提出退还谭某805元伙食费的要求时,厂方负责人并没有接受调解,而是说要再考虑一番,并声称要对谭某以前的过失索求赔偿。

  据了解,5月31日,公司和谭某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里第七条规定:公司包食宿。但同时注明,被公司开除的职工按每天7元的标准扣除伙食费。对这一条款,双方都予以承认,但是,谭某总觉得合同那里有些不合理的地方。

  律师说法

  就谭某被公司开除和扣除伙食费一事,记者向律师作了咨询。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庭奎律师说,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有权利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与谭某签定的合同中,第七条的内容前后矛盾,而且该条款对劳动者一方显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仲裁部门对该条款予以撤销。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苍蝇飞进菜里,只是员工的一般过失,不构成被开除的理由,用人单位就此开除谭某不当。 程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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