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官状告北京朝阳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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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2:30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北京电(记者程福俊)昨日下午,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河北省涞源县法院法官徐飚状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朝阳区公证处在“代办遗嘱”过程中涉嫌办证程序严重违法一案。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原告徐飚认为,朝阳区公证处在办理其父亲一处房产遗嘱公证时,违反了我国关于办理“遗嘱公证”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就公证书中提到的见证人吴凤英(系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证人证言和签字程序展开辩论。原告称,作为见证人,吴凤英应当在遗嘱原件上签字。可是,原告在第一次查看父亲遗嘱时并没有发现见证人吴凤英的签字,遂向朝阳公证处提出质疑。在发现这个漏洞后,朝阳公证处让见证人吴凤英补签了自己的名字,这已距父亲立下遗嘱达一年多。 被告朝阳区司法局认为:公证证词上写明了“在本公证员和见证人吴凤英的面前,在遗嘱上盖章、按手印”,见证人吴凤英健在,遗嘱内容未作修改,可以让见证人补签,是《公证程序规则》第57条规定的可以补充的必要手续,公证员与立遗嘱人及受益人非亲非故,只是履行职责,不存在对公证书造假。 据了解,类似的行政诉讼案,结案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本月28日法院必须做出最后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