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登记室要“分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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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6:13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 (首席记者辛敏娟) 昨日,大连市婚姻登记首个规范化建设标准出台,诸如女性登记员不得浓妆艳抹等规定被写入其中。 该标准对婚姻登记员的行为作出规范,婚姻登记员不得从事有偿服务工作,上岗应统一着装并佩戴标志,男性登记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不得留胡须;女性登记员不得浓妆艳抹,不得涂有色指甲。
对婚姻登记机关环境设施也作出规定,办公场所总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结婚登记室及休息(等候)室、离婚登记室及休息(等候)室、颁证大厅分开,布局合理,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并且作出特别规定,离婚登记室面积要达到30平方米以上。 婚姻登记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受理登记采用开放式的低柜台,实行登记员与当事人的面对面、平等式接待方式,方便当事人做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配备桌椅、签字笔、老花镜、婚姻法规宣传资料、饮水机、阅报栏等,并应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婚姻登记机关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文明执法,工作作风优良,工作效率高。杜绝“冷、硬、拖、卡”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公开电话要在铃响3声内接听。 Q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