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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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6:2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赵晓东 汪盛 记者 杜文双)我市交管部门从6月13日开展“整摩行动周”以来,对摩托车违法现象进行了严厉查处。昨天,交管部门公布了摩托车部分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提醒驾驶员规范驾车。 其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罚款200元,可以并处拘留或扣留车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的,罚款200元,可以并处拘留、扣留车辆;把摩托车交给未取得摩托
摩托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罚款5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1000—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或扣留车辆、收缴、强制报废,扣留驾驶证;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罚款50元,扣留车辆;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罚款200元,扣留车辆。 摩托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罚款100元;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罚款100元;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罚款200元;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的,扣1分,罚款50元,扣留车辆;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扣2分,罚款100元。 摩托车逆向行驶的,扣3分,罚款200元;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扣3分,罚款200元。摩托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扣3分,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扣3分,罚款50元;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扣3分,罚款200元。 故意遮挡摩托车号牌的,扣3分,罚款200元;故意污损摩托车号牌的,扣3分,罚款200元;不按规定安装摩托车号牌的,扣3分,罚款200元;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未悬挂摩托车号牌的,扣3分,罚款200元,扣留车辆;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摩托车,罚款200元,扣留车辆。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