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辜英智) 为帮扶弱势群体,绵阳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可实行仲裁费用缓交、减交和免交。
按照绵阳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予以仲裁救助的办法》规定,以下11种人员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救助:(一)当事人追索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无
故拖欠、扣罚或停发超过三个月,生活确实困难的;(二)当事人为工伤事故受害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追索医疗费用和伤残待遇,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三)当事人患病,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追索医疗费用,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四)当事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五)当事人为“4050”等再就业救助对象的;(六)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七)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八)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九)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十)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十一)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如果市劳动保障部门发现当事人有骗取仲裁救助的行为,将被责令补交仲裁费用,如果拒不补交,还将被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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