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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疑犯照样被逮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7:11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连新民 王中琴实习记者毛蜜娜)犯罪嫌疑人吴某以为保持沉默、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就能逃脱法律的惩罚,但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经侦大队依靠充分、确实、有效的证据准确认定其犯罪事实。2005年6月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吴某被依法逮捕。

  2002年5月,南方一家陶瓷有限公司在西安设立经销处,聘请吴某为经销处负责人,为了经营方便,公司遂以吴某的名义办理了个体临时开业手续。2003年8月,吴某代表经销处
与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实际执行标的为12万元的瓷砖销售合同,合同生效后,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分4次向经销处以转账的形式支付了9万元货款。吴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分别于2003年11月19日、2004年5月14日要求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9万元货款中的6万元转入自己指定的账户,后通过该账户提出6万元货款据为己有。

  在侦查中,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多次讯问嫌疑人吴某,该吴对签订合同、转账等情节均作了交代,但就提现6万元去向诡辩为交给了公司,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犯罪事实成了“零口供”。

  2004年9月7日,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9月27日报捕批准,同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在对吴某取保期间,经侦大队大队长高泉生对该案件的“零口供”突破极为重视,多次部署办案民警继续侦查取证。办案民警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获取了大量有力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由陶瓷经销处收回的6万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虽然吴某本人未作有罪供述,但有相关证据链的佐证,遂再次提请未央检察院依法逮捕获得批准而终将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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