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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赌王”出庭受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7:55 贵州都市报
  检方指控:周小军、邓光谦等人代理的赌球涉赌金额达1亿多元
“贵州赌王”出庭受审(图)
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督办的贵州省周小军、邓光谦网络赌球案昨日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昨日的庭审中,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对5人提起了诉讼。

  案由

  检察机关诉称,2003年4月起被告人周小军、邓光谦共同出资46万元以电话报单方式进行坐庄赌球。2004年1月两人赢利后抽出46万元赌本并用剩余赌博利款继续坐庄赌球。2004年4月接触台湾“宝盈”网上赌博公司,在汇给公司15万元保证金后取得该公司代理商资格,其网上帐号为KK37777,后又以每月一万元价格租用了十个帐号供他人网上投注坐庄赌球。

  被告人周小军与邓光谦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周小军负责联系客户、玩家,并与他们谈分成情况;邓光谦则负责结算和资金管理。同年8月认识被告人刘四军,在洽谈网上赌球合作事宜时,刘四军要求周小军给他总代理商的身份,按照公司内部操作规定,只有股东才能设代理商,而作为代理商的他们无权设总代理商,于是周小军与台湾“宝盈”公司联系取得该公司股东身份,网上帐号为KK979。周小军、邓光谦在成为股东后,共设立三个总代理商,帐号分别是KK30556(由周小军和邓光谦自己经营),KK33355(由刘四军经营),KK33307(由刘磊〈另案处理〉经营)。总代理商向下发展代理商,代理商发展会员(赌徒),由会员进行网上投注。其中被告人郭慧是周小军、邓光谦作为总代理商(KK30556)发展的代理商,其网上帐号为KK33008,郭慧在成为代理商后共发展会员4名。据统计,3名总代理商共计发展24名代理商,代理商又发展开设了211个会员帐号(有的既是代理商又是会员,有的会员同时有几个帐号)。其发展的人员均为各自的亲戚、朋友,并很快在贵阳市形成了利用网络赌博的群体。被告人周华长期跟随刘四军,自网上赌博赢利后周华工资增至每月5000元。周华虽然在赌博赢利分成中不占成,但积极与刘四军组织赌博活动,主要负责网上的日常管理,查看网上赌博输赢情况,以及同上线股东、下线代理商对帐、结算,同时其本人还发展了代理商一名。

  赢利方式

  检察机关诉称,作为股东、总代理商、代理商的盈利方式主要是靠占成、作为庄家与所有下线会员对赌来盈利;其次是靠吃台湾“宝盈”公司按赌博赢款的7.5‰的回水;第三是根据赔率的不同获取差额。(央视记者采访周小军时,据周小军介绍,比如你一场比赛压1000元钱,输了你要付给网站1000元钱,但是赢了网站大多只会给你800到850元,其中的150到200元,被网站抽走了。宝盈赌球网中大大小小的庄家,就可以按比例和规则,从中瓜分自己的利润。而对普通赌徒来说,稳赢不赔的概率几乎为零。)根据从周小军处查获的记帐本反映和被告人自己供述,周小军与邓光谦通过坐庄赌博共计赢利400多万元,刘四军赢利50余万元,郭慧赢利2万余元。

  他们这样分成

  检察机关诉称,台湾“宝盈”公司在我省发展的赌博网络的输赢分成情况是:台湾“宝盈”公司占一至二成,股东(周小军和邓光谦)根据总代理商、代理商的不同情况,占有不同的分成比例,其中周、邓二人自己兼的总代理商KK30556与下一级代理商的分成是他们占二至九成,代理商占七至零成(代理商占零成的情况是,该代理商只赚取产生输赢赌博款7.5‰的回水,如被告人郭慧前期就是不占成的代理商);周小军、邓光谦作为股东KK979与总代理商KK33355的分成是:股东占3—2.5成,总代理商占6—6.5成(该总代理商的下线代理商均不占成,只占7.5‰的回水):与总代理商KK33307(刘磊)的分成是他们占3成,刘磊及其下一级代现商占6成,但此总代理商身份尚未正式启用。

  结算方式

  检察机关诉称,被告人周小军、邓光谦与台湾“宝盈”公司的资金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一般是一周一结算,每半个月通过银行汇款到“宝盈”公司指定的帐号;与总代理商及代理商的结算方式,一般是周一和周四双方通过电话对帐后,约好地点用现金当面结算,也有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来结算。

  根据网监部门在周、邓二人电脑上获取的资料显示,仅2004年9月27日至11月23日,股东“kk979”帐号下总共发生投注79235笔,涉及赌球金额为人民币9239万元,其中总代理商“kk30556”(周小军、邓光谦)发展的下线投注43886笔,涉及赌球金额为人民币5474万元;总代理商“kk33355”(刘四军、周华)发展的下线共投注35104笔,涉及赌球金额为人民币3617万元;总代理商“kk33307”(刘磊)发展的下线共投注245笔,涉及赌球金额为人民币147万元。

  案发后冻结、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33万元,查扣用赌博赢利款购买的尼桑天籁轿车一辆、普通型桑塔纳旧车一辆、房产一套以及用于网上赌博的电脑主机三台、笔记本电脑四台。

  各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诉讼无太大异议,但辩护律师认为,网监部门在周、邓二人的电脑上查获的涉及赌球的金额,与现实中实际发生的金额并不一定相符。

  法庭宣布将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作者:廖波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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