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养狗不应侵犯公众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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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9:4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本报昨日C6版《夏日遛狗纠纷频发》的报道引起许多南京市民的关注,纷纷致电本报发表自己的看法,读者来电指出,养狗虽是个人权利行为,但必须在政府法规范围内,超出法规乃是违法行为,应予纠正或制止。家住南京新庄花园的邵女士说,这两年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养的狗越来越大、越来越“怪(长相奇特)”,这些大狗、“怪”狗常常吓坏小孩,一些宠物狗见小孩个头小,特喜欢上前扑跃撒欢“欺小”,实在让人气恼。家住大石桥的李先生说,政府对养狗取消部分限制,有的人错误认为是“放开”,他家所在的小院原先
读者马先生在一家企业供职,家住南湖车站村,他的意见颇具代表性。马先生说,南湖小区是南京市最大的居民小区,也是南京市和建邺区两级政府出巨资“出新”的小区,小区中心市民广场已成了遛狗聚集地,主人们还聚在一起交流养狗经验,留下的是狗屎狗尿。马先生认为,南京市修改《南京市养犬管理办法》是尊重市民意愿的表现,但养狗家庭应自觉遵守《办法》。养狗是个人行为,在不影响他人利益时,别人也是可以理解和容忍的,但养狗影响到公众利益时,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则构成了违法。况且,《办法》对养狗还是有种种限制的,比如烈犬、大犬等禁止在城区饲养,如有人仍在养,就是违法行为。读者来电呼吁,养狗人家应遵规守法、尊重公众利益,养狗、遛狗不得影响他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朱亚萍 李定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