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主动放弃探视孩子,反悔后法官支持争回探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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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0:23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金陵晚报报道】2005年4月9日,张林君与丈夫胡海峰离婚了,好聚好散,虽有说不完的情感纠葛,但随着一纸离婚协议,二人从此不再有关联。孰料,7天后,张林君就将胡海峰告上了白下区法院。然而,这次纠纷的产生,却是因为张林君自己“言而无信”。
提起儿子,张林君就很伤心,自从离婚后,身为孩子母亲的她,却连见孩子一面都不行。 张林君说,2005年4月9日她和前夫胡海峰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胡海峰抚养。婚是离了,可血源关系是永远割不断的,还不到两岁的儿子是她唯一的牵盼。可是,她每次去探视,都遭到胡海峰及其家人的无理阻挠。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痛苦不堪的张林君将前夫告上了法庭。张林君的要求在旁人看来并无过份之处,可是,胡海峰显然是有备而来,言语间不仅给张林君上了堂法律课,他当庭递交的一份离婚协议,无疑让张林君的合理要求变成了“无理之求”。 胡海峰称,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可以放弃。张林君已经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探视权,这是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属合法有效,所以,从实体上讲她不再享有探视的权利。 张林君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离婚后不再探视小孩”,这属于双方对探视方式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探视权行使方式及形式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从程序上讲就不能再就探视权单独起诉。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面对这份离婚协议,张林君似乎也早有准备,她表示,当初之所以这么写,也是一时冲动,有自己个人情感因素在里面,现在她后悔不已,希望能定期看看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探视权,不能再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法院认为,探视权的产生基础是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原告作为母亲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符合人伦情理,也符合探视权的立法本意。 但是,探视权行使时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且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为原则,故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探视时间较为频繁,应适当减少。 综上,法院判决张林君自判决生效起于每月的第三个周日探视孩子一次。(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