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分有异议五日内可申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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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0:44 北京青年报 | ||||||||
政策解读 按照市教委刚刚颁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首先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时间必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新《规定》,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