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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学籍必须先开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0:44 北京青年报

  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九月一日起执行———

  本报讯从今年9月1日起,北京高校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需要先开听证会。按照市教委刚刚颁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该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高校则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按照新出台的《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高校举行听证会将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有专人记录。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新《规定》除了对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拥有的权利作了规定外,还对拟被处分学生的责任作了要求。新《规定》要求拟被处分的学生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同时拟被处分学生有责任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新《规定》还详细地对取证与查实、审查与决定、送达与备案、申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目前,《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印发给了各高校,要求各校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据介绍,新《规定》适用于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这里的纪律处分包括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作者:邓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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