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整容变丑向医院索赔十万 证据不足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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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1:28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重庆6月16日消息(记者陈代泽)台湾女子李碧琴(化名)花了47300元,在重庆某整形美容门诊做了整容术后,自认为反比术前变丑了。于是,她将该门诊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手术费,并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6月15号,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称,自己颧骨较高,专程从台湾到重庆做颧骨降低术。去年2月,李碧琴缴纳24800
手术后,李认为,颧骨不对称了,右凸左凹,鼻梁比以前宽,且有些塌陷,“容貌反比以前丑”。于是,李将该门诊和张平所在的医院告上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退还手术费,并共同赔偿差旅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 审理中,李碧琴申请鉴定术后效果。重庆江北区法院委托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医技术室,对李的手术是否符合规范及术后效果进行鉴定。 鉴定分析说明及意见认为:“经目前检查,其颧骨降低手术已达到预期效果,外观不对称现象不明显。鼻整形手术效果较手术前有明显改善。” 鉴定结果还说,“从整形美容角度看,手术是成功的,达到了美容目的。李碧琴对整形后的效果不满意,与其本人术前对整形美容手术期望值过高,医患双方术前交流沟通不足有关。该门诊无不符合医疗处置规范的行为。” 被告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李碧琴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材料虚假,而未进行科学的仪器检查,因此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李碧琴自觉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但在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关事实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她对法医学鉴定结论意见不予采信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采纳。故法院驳回了李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章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