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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副处涉嫌受贿 法院终审宣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2:06 云南日报

  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信息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原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施某,经昆明中院终审后宣告无罪,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认定受贿被判有罪

  50岁的施某原系省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去年5月20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其犯受贿罪。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96年初,省环保局成立基建办公室时,施某负责环保局机关的综合业务楼建设,1997年初,其抽调到基建办公室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管理。1997年11月及1999年4月,昆明世博公司分别承包了省环保局综合业务楼以及职工住宅楼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在此期间,施某利用职务便利,于1999年8月至9月,在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大门口,收受了昆明世博公司工作人员送的两万元。五华法院认为,施某的这一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

  施某不服这一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我没有收到过世博公司和公司经理李某所送的任何钱财,我自己受到了诬告和陷害。”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施某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其无罪。

  二审:犯罪证言不足为据

  昆明中院经审理发现,目前的证据尚不能足以充分证实“施某利用工作上的职务便利,收受了世博公司工作人员所送的人民币两万元”的事实。因为施某作为省环保局综合业务楼建设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时,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方世博公司或该公司经理李某谋取了何种利益。其次,世博公司经理李某在多次证言中有多种说法,其证言反复不一,自相矛盾,不能明确证实其送钱给施某的动机和目的。涉案的世博公司两万元公款,并不能排除送给了施某以外的其他人或挪为他用的可能性。

  据此昆明中院认为:一审原判认定施某受贿两万元的事实,主要依据李某等人的证言,但该证言不具有排它性和惟一性,未达到确认、充分的证明标准,尚不足以证实施某收受了世博公司工作人员所送的两万元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施某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作出了宣告施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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