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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成功抗诉两涉毒犯罪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2:06 云南日报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检察院了解到,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检察院连续成功抗诉两起涉毒案件:被告人杨天才、米介彪贩运毒品罪案由一审判处死缓改判死刑;被告人王非贩运毒品罪案由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据悉,2003年10月1日,杨天才将15块重10485克的海洛因运到大理弥渡县海坝庄,准备交给米介彪。次日,两人在交货过程中被抓获。2004年7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贩卖毒罪分别判处两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州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查,认为被告贩运毒品量大,根据刑法规定,判处死缓量刑偏轻,应判处死刑,随后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以予采纳”,2004年12月7日依法做出判决:撤消原判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部分,以运输毒品罪对两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3年9月15日,被告人王非向占江、徐景泉、苏志红3人提供毒品,并要求将其运到德宏,事后给予好处。第二天,此3人将毒品藏于出租车内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毒品5380克。事后,王非于2004年5月27日在哈尔滨被抓获。此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非15年有期徒刑。宣判后,州检察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运输毒品50克以上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审在王非无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仅以起刑点判处15年有期徒刑,属重罪轻判,量刑偏轻。省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西双版纳州检察院的抗诉,2005年4月6日依法做出判决:撤消原审法院的判决,原审被告王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德安 李荣(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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