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公共设施怎能一家独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7:25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相邻而住,一家在加封铝合金玻璃墙和安装防撬门后,挡住了另一家的通风,并占用了作为公共设施的过道,由此,两家邻居对簿公堂。本市南开区法院对此纠纷进行审理后,日前判令影响相邻关系的一方将两家房屋相邻的公共设施恢复原状。

  郭女士购买了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由本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坐
落于南开区复康路的一套房屋,与童先生家相邻。郭女士的房屋北侧居室、厅、厨各有一面窗户,窗户外有一隔离窗墙,该隔离窗墙上有一通风的横梁,隔离窗墙与楼体外墙玻璃幕墙相对应,形成一个过道。童先生家通过该过道进入。2003年3月,童先生在郭女士家窗外的短墙到屋顶处加封铝合金玻璃墙,使郭女士家无法通风。后经原告家同意,童先生又在过道上安装防撬门,将过道占为己有。而过道属于公共设施,原告由此起诉,提出了要求被告童先生拆除铝合金玻璃封墙、防撬门,将公共设施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同时,郭女士将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列为被告,物业公司是案件第三人。

  法庭上,被告童先生辩称,所封的过道是通往自己家的走道,当时封过道、安装铁门时已经跟原告家人打过招呼,经原告家同意才安装的,并且安装铁门、过道装修共支出了7000余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第三人都愿听从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郭女士和被告童先生是相邻关系,被告在公共设施上加封铝合金玻璃墙及安装铁门,影响了原告家正常的通风、采光,影响了原告正常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公共设施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安装铁门是经原告同意的,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对被告的损失应适当予以补偿,但被告装修过道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担负。第三人物业公司对被告的行为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将原被告房屋相邻的公共设施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规划图纸恢复原状;原告给付被告1200元补偿款;案件受理费等原被告和物业公司各有承担。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网友装修经验大全
经济适用房之惑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变质奶返厂加工
第8届上海电影节
《头文字D》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林苏版《绝代双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