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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严惩拖欠售粮款、倒卖陈化粮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8:16 云南日报

  新华社成都6月16日电(记者 毛朝敬)我国粮食产销大省四川采取新的政策措施,对拖欠售粮款、倒卖陈化粮行为严厉惩处。

  四川省财政、粮食等7部门联合发出的《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首次对违规收购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及倒卖陈化粮等做出了严惩的明确规定:

  收购粮食必须公示。粮食收购者未向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国家质量标准及价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处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及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规数量较大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拖欠售粮款将受重罚。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对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为确保“陈化粮”不流入口粮市场,将对倒卖陈化粮者严厉惩处。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化粮,出库前必须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否则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或有严重污染粮食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或严重污染粮食仍按正常粮食出库销售加工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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