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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士生告派出所“拉偏手”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20:13 法制晚报

  本报讯“他酒后开车险些撞着我,然后还下车把我打伤,怎么只罚他50块钱就算了?”由于对派出所处罚结果不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王某将朝阳区安贞派出所告上法院。近日,朝阳法院认定派出所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重新作出处罚的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7日晚,王某与女友在安贞里小区里险些被酒后驾车的李某撞着。王某与李
某理论时,被对方打伤。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李某承认了打人的事实。经法医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对此,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补助费1.2万元。

  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对李某作出罚款50元的治安处罚。王某认为这一处罚决定过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公安机关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时,可根据纠纷性质、违法者的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

  综合该案事实,李某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并不残忍、造成王某的伤情也不严重,且事件发生后李某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故安贞里派出所对李某作出50元的行政处罚基本适当,故李某的诉讼意见不能成立。

  作者: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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