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未了申请出国遭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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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3:21 新京报 | ||||||||
一女子状告出入境管理处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通讯员杨鹏英)在申请出国手续时,李女士被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告知,因为不符合条件,她的出国申请未能获准。李女士为此将出入境管理处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法院终审驳回了她的诉讼。
李女士退休前曾供职于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该协会的上级机关为国家外国专家局。2003年9月1日,李女士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因私出国护照被拒绝。 民警发现,李女士与原单位存在经济纠纷,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她被列入不批准出境的人员。 李女士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决定。李女士称,她与原单位并不存在经济纠纷。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只向其单位进行单方面调查,未向其本人调查核实,属程序不公。 出入境管理处称,国家外国专家局曾于2002年7月致函公安部,称李女士在被派往美国组建公司回国后,未将公司的5万美元上交。为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国家外国专家局决定李女士在2007年7月之前不能出境,并呈报公安部备案。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外国专家局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该局确认李女士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李女士属于法定不准出境类型,法院据此驳回李的诉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