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造林不受《消法》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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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3:29 新京报 | ||||||||
市工商局、林业局、消协就合作造林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市民发出十项提示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消协三部门昨天下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合作造林”问题向市民发出十项提示:市民要对宣称的高额投资回报保持清醒头脑,投资合作造林不属消费行为,不受《消法》保护。
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健介绍,2002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不少以公司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合作(托管)造林,这些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宣传种植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并有高投资回报。 刘健指出,“合作造林本身是适应、符合国家政策的,主要是一些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宣传投资收益上有夸大成分。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参与此活动的人数多、投资大,出现了一些纠纷和公司违法经营的现象,外地有些造林公司甚至倒闭了。 据介绍,目前在北京注册的有12家造林公司,下设13个分支机构。北京工商部门始终在关注这些公司,并查处了几家存在虚假宣传的公司,在问及投资回报率的时候,个别公司就称这些数字其实“是拍脑门子一想的”事。 市林业局副局长甘敬也表示,对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林建设持欢迎态度,鼓励市民通过认养形式参加绿地建设,但对通过合作造林投资要慎重。因为“在北京发展速生丰产林地的空间比较小”,不到30万亩,也没有一些公司承诺的回报率那么高。 工商、林业、消协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发现问题可拨打市工商局12315或市林业局62052244-8104电话进行举报。 十大提示 提示一:北京不属于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 提示二: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权证没有保证持证人经济收益的作用,申请采伐林木必须经过审核,要在许可的时间、地点、株数等条件下实施采伐。 提示三:北京适宜栽植的速生优良树种主要是5种杨树。 提示四:中国保监会已下发通知,涉及投资收益、树木生长率的保险不再进行。 提示五:某些造林公司宣传时存在误导,如宣传林木采伐时称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 提示六:林木生长特点导致其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提示七:市民投资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需仔细审查合同,注意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 提示八:投资合作造林活动具有投资经营获利的特点,因此投资人不是消费者,其权益不受《消法》的保护。 提示九:注意造林公司是否存在以下动向:一是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前、后股东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二是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采用虚假方式,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三是一些造林公司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招聘是假,招商是真;四是已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 提示十:市民要注意辨别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其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