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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得上亿房产因为有" 瑕疵"拒绝买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4:25 东方网

  东方网6月17日消息:成功拍得价值上亿元的几十套商品房,还未尝到成功喜悦的竞拍者突然发现,由于开发土地性质问题,得到这批商品房后可能还要补缴一笔不菲的费用。于是,竞拍者遂以拍卖行未告知拍卖物“瑕疵”为由拒绝买房。拍卖行则扣下了对方500万元拍卖保证金作为反击。昨天下午,双方在市一中院对簿公堂,为此争得不可开交。

  昨天上午,成功竞拍的上海九叶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在拍得这批商品房
后,他们通过房地产部门才得知,由于这批商品房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得到,因此还需要补缴一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在竞拍前,主持拍卖的上海市晟昌拍卖行从未告知过这一点。

  九叶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拍卖行事先没有告知商品房存在这样的瑕疵,还曾书面告知他们不会发生“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因此,未尽“核对义务”的拍卖行存在恶意欺诈的问题。律师要求法院判决拍卖行返还保证金,并撤销他们和拍卖行之间的合同。

  面对这样的指责,拍卖行表示,所谓的“书面告知”是指委托拍卖方提供的“无需补缴费用”的信息,九叶公司应该知道这一信息是有风险的。

  同时,拍卖前,他们已告知九叶公司这批商品房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此外,在他们张贴的《竞拍须知》中,拍卖行也明确告知:所有拍卖品均依其现状(包括瑕疵)拍卖,竞拍者可以因为对拍卖品不满意而退出拍卖,而拍卖行提供的所有资料“仅供参考”,所以不存在欺诈的事实。

  庭审结束后,由于拍卖行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拍卖行“核实义务”到底该尽到何种程度

  本案中双方对拍卖行“核实义务”的争论引起了人们思考。拍卖行的“核实义务”到底应该尽到何种程度?记者就此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教授杨忠孝。

  杨教授表示,《拍卖法》对拍卖人的“核实义务”等要求是一种基本义务,比如在拍卖一栋房子前,拍卖行应该审核房屋的产权人是谁。为了平衡拍卖人与竞拍者之间的权利,《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将从委托人处获得的瑕疵告知竞拍者。同时,竞拍者也有权获得相关信息,并作相关调查。实际上,《拍卖法》将一部分关于核实拍卖品信息的义务转移到了竞拍者身上。

  在这样的前提下,就像拍卖古董,如果拍出了一件赝品,但没有证据证明拍卖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拍卖行并不需要承担严格的担保责任。

  “我们常说,竞拍者的眼力要好。”杨教授说,这句话其实就在提醒竞拍者在参与拍卖时,要有风险意识。

  作者:王骞

  (来源: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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