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不合格被砸伤构成七级伤残 卖主雇主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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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6:57 水母网 | ||||||||
水母网6月17日讯 今年38岁的刘某是烟台市福山区一位普通的农家妇女,农忙以外,经常帮人做点零工贴补家用,刘某的丈夫在外打工,儿子上高中,一家人虽不十分富裕,但也生活得其乐融融,对未来充满了美好的憧憬。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这个幸福之家的宁静。 去年10月,刘某受雇到本镇任某家帮工,建造楼房,到了10月中旬的一天,刘某正在
由于索赔等相关事项各方不能达成一致,刘某出院后将楼板生产、出售者张某及雇主任某告上法庭,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者生活自助具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并要求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 法院查明,刘某在任某家帮忙做工被楼板砸伤等都有证据足以认定为事实,此外,砸伤原告的楼板是被告张某出售给被告任某的,楼板通常的凝固期为28天,但张某向任某出售的楼板凝固期未满28天,在砸伤原告时距制作完成时仅21天。 法院认为,楼板不属生活消费品,而属于生产资料范畴,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适用法律为《产品质量法》,张某所生产、销售的楼板属于存在缺陷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张某将其生产但未满凝固期的楼板出售给他人,致楼板在使用过程中断裂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致残,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生活自助具费,有法律依据,但原告此种残疾是否需要或需要何种自助具尚无法确定,因此,本案对此诉讼请求暂不作处理,原告可在确定后另案起诉。原告要求被告任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日前,福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产品质量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万余元。(宋晨臧建光赵忞)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