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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长安区一青年状告交管部门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7:1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浩文 马昭 实习生 张媛通讯员小美)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撞伤,长安区一女青年对交管部门处理结果有异议,状告交管部门“不履行确认肇事者法定行政职责”。6月16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将法庭“搬”进了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因原告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有所欠缺,法官一遍遍耐心解释也未起到明显作用。经过一个多小时庭审后,女青年当庭表示撤诉。

  昨天下午3时许,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大礼堂,800多名学子旁听此案。原告女青年杨某(化名)和两名代理人出庭,其中一名代理人为杨某的父亲。

  据杨某的代理人当庭称,2003年8月21日22:20,一辆黑色轿车将杨某撞倒致伤。2003年9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以下简称交管二大队)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交管支队作出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维持了交管二大队的责任认定。

  但杨某据事发时的一目击者王某所见所说认为,交管部门的两个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司机并不是真正的“肇事司机”,肇事司机有“顶包”之嫌。杨某的父亲称,他多次为此找到相关部门,要求确认真正的肇事者,但至今未果。据此将交管二大队告到法院,要求法庭认定“交管二大队不履行确认肇事者法定行政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

  昨日,交管二大队两位民警出庭应诉。交管二大队表示,对这起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符合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也符合法律程序的,且在办理整个案件中,也未曾听见、见到什么不履行确认肇事者的反映。杨某已根据责任认定书,通过打官司得到了相关民事赔偿。交管二大队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定责准确,符合法律程序。

  针对此案,杨某及其代理人当庭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杨某的父亲情绪比较激动,总不断重复“有证人亲眼目睹开车的人不是二大队认定的肇事司机”等等。看到他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是很明确,审判长当庭多次向其讲解了与此案相关的法律常识,但杨某的父亲仍难切入正题。旁听的许多学生也对杨某代理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一次次着急地叹息不止。

  16:35,法官宣布合议庭审理意见,认为杨某对自己的主张证据不足,起诉理由不成立。随后,杨某当庭表示要撤诉被法庭准许。但庭审后,杨某的父亲说:“我现在明白了,我们少一份证据,还要继续搜集,还会起诉不会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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