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实名举报上司”引发名誉权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9:37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骋)北京青年报记者根据山东兖州矿务集团(以下简称兖矿集团)上海联络处秦淑苓的举报,在京、沪、鲁三省市采访后,撰写《实名举报上司陷入报复困境》一文引发名誉权纠纷。昨天,闸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新闻事实是否必须是法律事实成为庭审焦点。

  争议焦点之一 报道是否造成名誉受损

  2004年10月19日,北京青年报刊载《实名举报上司陷入报复困境》一文称:兖矿集团上海联络处原主任王某任职期间违规安排妻子任财务主管;动用公款炒股,开展“代客服务”业务,造成企业损失;违规发放借款难以清收;中央某报曾有内参质疑兖矿集团对王某包庇;王某对举报者秦淑苓打击报复等。该报道发表后,兖矿集团免去王某的职务。

  2004年12月,王某向闸北区法院起诉,认为该文严重失实、误导读者,诽谤其名誉,给其带来严重后果。他要求北京青年报和秦淑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律师费5000元等。

  昨天庭审中,北京青年报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实际受损,兖矿集团免去王某职务时声明,这是正常的职务调动。被批评者不能把对媒体批评报道的不快理解为名誉受损,而是必须拿出具体证据来证明名誉受损的事实。

  争议焦点之二 新闻事实是否须是法律事实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应达到何种程度。

  王某认为,“实名举报上司”一文指责他恶意报复举报人,引用的是秦淑苓的一面之辞,甚至捏造一定情节,而没有有力的证据和事实来支持,因此内容严重失实。

  北京青年报代理人则辩称:事实分为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和新闻事实,法律事实是在司法程序中可以被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新闻事实是记者了解到的事实,它是一个不断接近真相的过程。报道应当追求客观真相,不得捏造虚构,但由于新闻行业的特殊性,对其报道的真实性,不可能苛求达到像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那样的程度。

  北京青年报代理人认为,“实名举报上司”一文记者的写作建立在举报和实地采访基础上,不仅有可靠的消息来源,且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兖矿集团有关领导也表示,报道只是在个别细节上有点出入,因此该报道是真实的。

  法院昨天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父 亲 节
送给父亲节日礼物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