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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女二嫁” 法院“一加一”判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1:0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6月17日消息(记者赵飞 通讯员张土岭赵锡正)2000年,荥阳的史先生购买了荥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荥房集团)一套房子,经历4年多漫长的等待,才盼到房子可以入住的通知,却发现此房又被“一女二嫁”。无奈之下,史先生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合同欺诈为由要求开发商一加一赔偿。昨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口头合同关系,被告返回原告已付购房款9万元,并赔偿原告9万元。

  2000年,准备结婚的史先生购买了由荥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荥阳市煤炭局院内一套141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和荥阳集团口头协定每平方米800元,共计11.28万元,分期付款,领取钥匙。截止2001年4月28日,史先生4次共计付款9万元,余款待交房后付清,荥房集团给他出具了相关证明。

  然后开发商承诺的2001年新房交工一直没有兑现。史先生一等就是4年多,孩子都上幼儿园,房子依然没有完工。在此期间,史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协调,未果。

  2005年4月16日,开发商终于通知史先生的房子交工,要求史先生兑现剩余欠款,领取钥匙。史先生说,当他去付钱的时候,工作人员说原来的房子已经卖给了其他人,钥匙被领走,要求史先生调换同一楼洞同一方位二楼的房子,并补足差价。

  经历4年购房之苦的史先生再也无法忍受,一纸诉状将荥房集团告上法庭。法庭上,原告史先生提供了购房款收据6项证据,证明被告将卖给原告的房屋又卖给他人,是典型的一房两卖。

  荥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所定立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在合同成立后,先后向被告支付购房款9万元,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而被告在收取原告购房款后,另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构成根本违约。对此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又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房款9万元,并赔偿已付房款一倍即9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

  昨日,荥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9万元,并判罚被告赔偿原告已付房款一倍9万元。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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