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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俩公园游玩遇持刀歹徒 妹妹被刺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2:43 贵州都市报

  5月19日,王某和田某某两姐妹一起到花溪公园游玩,在公园麟山遇到了歹徒抢劫,反抗中两姐妹被歹徒刺伤,妹妹田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作案歹徒很快落网,但受害者的亲人仍处在悲痛之中,他们对公园是否存在过错表示疑问。

  受害者的家人说,姐妹俩遭遇不测时正是公园对外营业时间,她们处于公园景点的正常通行路径中,遭遇歹徒时也曾经大声呼救,但被杀伤在地后都没有得到援助。当时,是姐姐王某忍着伤痛顺着石阶向下爬,遇到了群众才得以求助,这段时间长达几十分钟,后妹妹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受害者家人认为,公园管理部门对此事负有一定责任。

  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和有关专家。

  公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德毅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就这起案件而言,公园应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在公园景区麟山,这里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除了从事服务管理还要预防不安全因素。歹徒之所以选择在这里作案,是认为地方偏僻,有可乘之机,说明公园管理部门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另外,游客与公园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公园对游人的生命财产具有相应的义务保障,之所以有的风景区的门票会加入人生意外险就是这个道理。

  集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华忠认为,游客在旅游时受第三人侵害,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有过错。首先,游客购票在公园游玩时,即与公园产生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经营者的公园应为作为消费者的游客提供安全的服务,保护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过程中,如果公园有过错,且其过错与游客被伤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没有保安服务或保安脱岗、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对发生的侵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未予及时制止、未及时把伤者送医院抢救、未及时报案等,则公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公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尽了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依然发生了游客受侵害的事故,由于公园无过错,游客受侵害与公园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公园不需承担责任。

  贵州大学法律系魏红副教授认为,买票进入公园游玩视为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公园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游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对于第三人的行为侵害,虽不是公园直接责任造成,但与公园的内部管理有着因果关系。在这起发生在公园内的抢劫杀人案中,受害人受伤后,一段时间里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伤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发案区域缺少工作人员的巡视、查防,歹徒也因此乘虚而入,公园管理部门有工作疏漏,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报记者)

  作者: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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