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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不登记不具法律约束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3:47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呼市热线4965599消息(记者 罗杰)“我朋友李某与丈夫结婚10年,已经有了一个孩子,前段时间她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分手后不久,男方又多次托人说合,此后,他们在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又在一起生活了一年多,现在他们之间又产生了新的矛盾,李某决定再也不与前夫生活了,但前夫又不同意解除这种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朋友李某能否与他人结婚?”昨日,家住呼市赛罕区的读者田先生致电晨报如是说。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律师。他说:“根据田先生所讲的情况看,李某和原丈夫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后,在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长期生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即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他的朋友和原丈夫在离婚后又重新建立起来的关系是非法的,不具法律约束力,法律不承认他们的夫妻关系。至于李某现在是否能与他人结婚,这主要取决于她和另一方是否具备法定结婚条件,如具备,李某是可以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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