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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偷车他帮忙 盗窃罪名难逃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5:04 今晚报

  本报讯见一辆汽车未锁,一男子心生歹念,欲下手之时才想起自己不会“挂挡”,为此,他将此情况告知一朋友,并要其帮忙询问“挂挡”方法,后二人合伙将车开走。案发后,该朋友辩称自己无盗窃故意,不构成盗窃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询问挂挡方法系积极配合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日前,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41岁的杨某和45岁的陈某均系本市无业人员。2004年11月25日23时许,杨某在本市河
东区十三经路与八纬路交口附近,见一辆绿色切诺基吉普车未锁,遂生盗窃之念,但他不知该车如何“挂挡”,便先将车钥匙偷走,后将此事告知了陈某。陈某向其弟电话询问了“挂挡”方法后,由杨某驾驶,二人将该车开走,藏匿他处并予以改装。后陈某将该吉普车抵给他人,获赃款3000元,予以挥霍。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吉普车价值人民币7.7万余元。案发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在陈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另经杨某坦白交代查明,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间,杨某先后在河东区李公楼、河北区宁园街、东丽区大毕庄、河西区闽侯路等地,盗窃燃油助力车、摩托车7辆及吉普车行李架和装饰灯等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陈某没有盗窃故意及行为,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仅构成窝藏罪、销售赃物罪。

  关于上述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首先,陈某对共同盗窃是明知的,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具有客观真实性。其次,二被告人有共同的行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杨某因不懂“挂挡”,而将车钥匙窃走,陈某得知后,拨打电话询问“挂挡”方法,这是一种积极的配合行为。且二人共同将车藏匿、改装,陈某又将此车变卖、抵押,这些都充分说明二被告人在共同非法占有赃车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一系列共同盗窃行为。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证据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杨某、陈某无视国家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但其认罪态度不好,量刑时酌情考虑。杨某坦白交代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考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孙启明王琪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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