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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5:04 今晚报

  本报讯本报于4月20日报道的高校教师沈某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一案日前一审审结,河西区法院判决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停止对沈某名誉权的侵害,赔偿沈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在中国学术批评网网站上刊登声明,向沈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天津市语言学会表示不服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沈某出版的《求是集》涉案的13篇文章,系与他人合作完成,并不是其独
立完成。而语言学会在撰写批评文章前,没有进行核实、了解,即认定沈某‘剽窃’他人作品,内容明显失实。此外,语言学会撰写的批评文章,言辞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已构成了对沈某名誉权的侵害,故沈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节,理由正当。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收到一审判决后,天津市语言学会表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律程序,将于近日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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