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被人占“维权”却“受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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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7:48 新华网 | ||||||||
买下的车位却屡遭他人占用,业主不满拒付管理费,反被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最终落个败诉结局——车位被人占“维权”却“受伤” 家住静安区万航渡路某弄的颜先生,以17万元的代价买下自家小区内一处地下停车位。但近3年来自己的停车位却屡遭“鹊巢鸠占”,要求物业公司加强管理也难见效,于是拒付车位管理费。结果,颜先生反被告上法庭最后败诉。消息传出后,引发了各方热烈争议。
物业公司可以免责吗 不少小区业主为颜先生鸣不平:花钱买下车位却常常泊不了车,要求物业尽责管理又不见成效,拒付车位管理费应该说顺理成章,如今反被物业公司以催讨无果而告上法庭,法院又判颜先生败诉须支付3年共5320元车位管理费。平心而论有点难以服人,为什么“受伤”的总是业主? 据颜先生说,他在与物业交涉中,曾要求物业出具书面保证,即保证停车位不被他人占用。然而这一要求遭到物业的拒绝,理由是物业没有写保证的义务,“物业可以保证不侵犯你的车位,但无法保证小区其他住户不占用你的车位”。对物业公司的这种说法,业内外人士质疑:倘若如此难有“作为”,物业凭什么心安理得收取管理费? 类似纠纷并不鲜见 也有行家认为,颜先生自2002年元旦起一直拒付车位管理费,接到欠费《催促函》后仍不交款,自然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物业管理有意见是另一码事,业主也可以投诉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桥归桥路归路,因类似争执而导致业主拒付管理费用的纠纷并不鲜见,法院一般都判令:按章交费总是应该的;况且小区物业已在地下车位挂上了“私家车位,请勿占用”的提示牌。 业主应该理性维权 其实在市民日常生活中,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质量啧有怨言的也并不鲜见,一旦发生争执,多半也以拒交相关管理费为抗争手段。市消保委行家指出,业主出此一招,尽管不排除有借故拖欠或逃避交费的可能,但绝大部分实属无奈。相对于物业部门来讲,单个业主显然处于“喊勿应,叫勿动”的弱势,但公堂对簿时,如何能确保业主本应具有的各项权益? 对这起“车位官司”,一些法律人士还认为,作为当事的业主,同样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履行按章交纳规定费用的义务同时,可以向影响和损害自己正当权益的个人和机构讨个说法,包括责成物业管理部门健全和提高车位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和水准。(习慧泽)(来源:新民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