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工作证可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者未签合同也能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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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2:33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王丽实习生刘丹)今后,以不签劳动合同为手段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要小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处长刘建平说,在目前社会上不签劳动合同现象普遍
据悉,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处长张秀敏告诉记者,虽然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更方便了,但劳动者还是应该尽力争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劳动合同维权。该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补签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式予以补偿;工作时间未满一年者不补偿。 该文件还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建平认为这一规定有望使工程的转包分包现象得到改善,劳动者追讨工资也多了一个渠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