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者”造假卖了房主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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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7:25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四步骗走房子——— 提前兑个“房屋中介所” 雇人当老板,自己去租房
做假证件,将房主真证件“调包” 寻找买房人,将房主的房子出售 晨报讯 (记者 王欢)租房人“调包”了真房证,冒充房主将房子卖掉。 于是,买房人与真房主各持房产证对簿公堂,争夺房子! 昨日,这起历时近两年的“真假房主案”终审判决,房子归真房主,买房人获赔偿,租房人(即假房主)被判12年。 租房引发“真假房主案” 今年57岁的王鹏,在2003年初,将自己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的一处面积为77平方米的房子,出租给了名叫周建国的中年男子。 周建国偷偷记录下了房证、契税证上的,并伪造了与其内容完全一致的假房证、假契税证,并将假证与真证的复印件进行了“调包”。又伪造了王鹏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将自己变成了“王鹏”。 随后,假王鹏找到了准备买房的杨志平,以19.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他,并用“调包”来的复印件及伪造的证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 真王鹏偶然间发现自己出租的房子进行大规模装修,才知道房子竟有了新的房主———杨志平。 同一套房子,竟有两个房主,而且每个房主都有房证、契税证。 于是,真王鹏和买房人杨志平一起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租房人被判刑 房子该归谁? 8个月后,周建国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得知,周建国真名刘永丰,沈阳人。 法庭上,刘永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作案过程(如示意图),共作案5起,获利近48万元。 最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永丰有期徒刑12年。可接下来的问题出现了,房子究竟该归谁? 王鹏是房子的真正主人,而杨志平又的确已支付了19.8万元现金,并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双方同为本案的受害者。 无奈之下,王鹏将杨志平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房子。 房子归真房主 买房人获赔偿 去年8月,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杨志平在购房交易过程中,并不知道刘永丰的犯罪行为,因此杨志平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应保护其善意取得的所有权。 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鹏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鹏上诉至沈阳中院。今年初,沈阳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由合同诈骗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案。 而法庭争论的焦点,依旧是房屋所有权究竟该归谁。 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永丰采取诈骗手段,与杨志平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刘永丰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合同诈骗,所以此案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杨志平购买的房子,不能受到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故法院终审改判房屋归王鹏所有,王鹏支付杨志平装修费用1.8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满意,王鹏当场表示再增加1万元,即支付杨志平2.8万元装修费用。而杨志平的损失,则由公安机关在追缴刘永丰赃款赃物后予以返还。 “此案在全国来看都非常少见,既涉及了刑事案件又涉及到了民事上的纠纷,既存在物权关系又有债权关系。最终的认定,是按照当刑法与民法同时存在时,刑法上的保护关系应高于民法上的保护关系!”此案的审判长白云良解释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