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确定盐的质量真假便开具罚款单 盐务执法起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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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7:28 水母网 | ||||||||
水母网6月18日讯“我们店里的盐没有质量问题,而盐务局的执法人员却强扣我们的盐……”昨天下午5:30,位于芝罘区幸福十六村顺兴商品批发店的女店员在电话里已经泣不成声。 记者在该店门前看到,两辆盐务执法车停在那里。由于盐务执法人员要将从商店里扣押的盐带走,而闻讯赶来商店老板的姐姐张女士上前阻止,双方一直争执不休。
记者应执法人员要求出示证件后,问执法人员:“盐为什么被查扣?有什么质量问题?”此时,一位执法人员不耐烦地说:“表面上看这盐没有发现有什么质量问题,等我们将盐带回去检查后才能定。” 随后,记者从盐务局执法人员给顺兴商品批发店开具的两个单据———《烟台市盐务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和《烟台市盐务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看到,执法人员已对该商店作出了“没收盐产品120公斤”、“罚款936元”的处罚,他们做出处罚的依据,则为《山东省盐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当记者再次询问他们,在没确定盐有问题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为什么已经做出要扣押盐和对商店进行罚款处罚的问题时,执法人员闪烁其辞,一会儿称该盐的质量没有问题,商店所卖的盐属于异地经营;一会儿又称他们扣盐只是暂且回去保存,等待检验盐的质量。 商店人员一边理论一边要求执法人员退还已经装在执法车上的盐,执法人员见场面混乱报了警。 随后,记者从商店里看到没有被扣走的盐,同被执法人员扣走的盐同样是外包装标志为山东省盐业总公司监制的精制盐。究竟被执法人员扣走的盐是否存在问题,顺兴商店批发部发盐行为是否违法,本报将继续关注。: 《山东省盐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将下列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碱地销售:(一)液体盐、卤水、苦卤;(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三)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原盐及原盐直接粉碎盐;(五)未加贴防伪碘盐标志或者加贴伪造、冒用防伪碘盐标志的盐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卫生、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其没收的盐产品,交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记者姜晓 李京兰)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