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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院首次认可大陆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8:41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浙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台湾)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作出的判决由台湾地区三级法院裁定在台湾地区生效。这是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大陆法院裁决的首例案件,并在台湾正式进入债权执行阶段。

  2000年底,浙纺公司委托立荣公司运输21票总价为260多万美元的服装至伊拉克。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立荣公司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于他人,致使浙纺公司无法
收到货款。

  200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立荣公司违反法律及航运惯例,判令其应向浙纺公司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货款损失260余万美元和退税及利息损失人民币311余万元,高院维持原判。

  其间,立荣公司和台湾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债权债务转由长荣公司承担。

  由于长荣公司在大陆地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浙纺公司遂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执行。

  去年8月,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判决予以认可。长荣公司不服,向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查后认为,大陆法院的判决“并无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形”,抗告被裁定驳回。此后,长荣公司又向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2005年5月19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裁定长荣公司的再抗告不合法。

  目前,该案正式进入执行阶段。刘怡如闻歌(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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