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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为何提取设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8:5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江芬芬

  【金陵晚报报道】近日,南京检察机关对一伙非法套取公积金的嫌犯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全国首宗套取公积金犯罪案。与此同时,部分市民提出疑惑:“既然公积金属于职工所有,我们为何不能像银行存款一样自由提取?”

  地下套取活动已有迹象前段时间,“速提公积金”、“代提公积金”的广告南京随处可见,一些中介公司迎合少数委托人在无住房需求的情况下不愿存储住房公积金的心理,通过伪造购房契约、契税完税证等手段,非法骗取住房公积金,并借机赚取高额费用。令人惊讶的是,相当多的涉案委托人竟然误认为,套取住房公积金是合法行为。有的还对公积金提取制度不满,认为“既然公积金账户里的钱都是我们自己的,为什么提取条件那么严格?”事实上,据记者了解,持类似想法的市民绝不在少数。目前,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安机关联合出手,打击了这部分非法从业人员的嚣张气焰,但最近这股势力转向地下活动的迹象初显,广大市民如果误解不除,无疑是一种危险信号。住房公积金仅为“住房”所用

  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基金的初衷何在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倪瑞荣处长介绍,早在1992年7月,南京就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国家取消福利分房,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凸显。为此,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地位。截至2005年5月底,南京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46.78亿元,累积支取住房公积金62.48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5.51亿元。在买一套房动辄几十万的南京,住房公积金确实减轻了许多市民的购房负担。住房公积金是限制性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虽然由单位和在职职工按同一比例共同缴存,实际上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统一保值;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正如倪瑞荣处长指出的,“住房公积金本来就是众人拾柴的福利,如果大家都想随意支取,住房公积金资金余额不断减少,哪里来的低息贷款?”而且,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利息免征利息税,职工一旦离退休可以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中的所有余额。所以,如无购房需要,市民大可不必费尽心思提前支取。备受关注的是,对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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