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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判决台湾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9:32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刘怡如)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浙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台湾)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案作出的判决,经市高院终审维持后,由台湾地区三级法院裁定在台湾地区生效。这是台湾地区法院首次认可内地法院裁决。

  2000年底,浙纺公司委托立荣公司运输21票总价为260多万美元的服装至伊拉克。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立荣公司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予他人,以致浙纺公司无法收
到货款。200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立荣公司违反法律及航运惯例,判令其承担货款损失260余万美元以及退税、利息损失人民币311万余元。2003年9月,市高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期间,立荣公司和台湾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债权债务转由长荣公司承担。因长荣公司在大陆地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浙纺公司遂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执行。台湾地区三级法院均认可了这一判决,并启动执行程序。目前,该案已正式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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