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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并非生死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00:00 温州都市报

  记者近日在上海某医院一位脑瘤患者的“手术志愿书”和“术前谈话记录单”上看到,“意外和并发症”告知栏目共分三大类27条内容,包括了“呼吸、心跳骤停”、“瘫痪”等各种危险和可能。许多病人认为“手术同意书”不能一味夸大手术风险告知条款,将所有风险推到病人和家属身上。而医院和医生认为,手术同意书就是保护医生的。(6月6日《新闻晚报》)

  我们知道,医院在动手术时确实存在一些现代医学和现有技术无法克服的风险;同时,患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医院用签字的方式告诉病人手术中的风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手术同意书”仅系医院单方面提供,类似于一种格式合同。这种合同是由具有垄断地位和强势地位的一方来拟定内容,不允许对方变更,合同的另一方要么同意、要么走开。

  然而,《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同时规定,合同中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由此可解释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果手术协议书中有免责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尤其是“手术同意书”中又充满了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无法充分理解其中的用意,因此,从对等的角度来说,手术签字有失公允。而“发生意外概不负责”之类的条约,则是医院把所有的手术风险,包括由于医院自身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责任全都转移给了患者和家属,对患者是极不公平的。

  有关方面应尽早制定出公平、通俗的手术同意书,其中应特别考虑到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的利益,以真正实现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除此之外,为了确保手术协议公平、公正和客观,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赔偿办法,通过增加整个医疗过程的透明度和提高医护人员的医术医德,来规范和约束医院手术签字这一习惯做法。 鹰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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