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村建居方案村民说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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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07:05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实习记者赵争耀)为了配合7月1日即将实施的《西安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进行,西安市民政局日前印发《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意见》。撤村建居的方案,须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否则,不得进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程序。这是记者6月18日了解到的。 撤村建居条件: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
撤村建居程序:首先,由村民委员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三区社区经济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撤村建居的方案。其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涉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或产权形式变更的事项,应当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撤村建居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不得进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程序。第三,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撤村建居方案,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经济局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请示报告应附有村民会议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影印件)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纳村民会议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情况的说明等。最后,经批准同意的撤村建居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撤村建居的相关规定,新成立的社区规模应掌握在1000至3000户左右,对人口较少不便单独设立社区的,可就近并入某一社区。被撤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