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我们的村民待遇哪去了续:外来落户人员渴望市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07:39 水母网

  水母网6月19日讯 《“我们的村民待遇哪去了?”》一文5月16日见报后,许多读者纷纷来电反映问题,并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尽早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外来落户人员也能享受到同等的市民待遇。

  芝罘区幸福3村的郝恩光先生从北岛大疃迁到幸福三村已经20年了,他告诉记者:“2004年村里实行股份制改革,1982年以前的原居民都分有股份,而我户口虽然迁到村里已经2
0年了,不仅没有股份,其他村民待遇也没有,这太不公平了。”

  幸福16村的黄先生1986年从部队复员时将户口落在该村,孩子今年已经19岁了,至今没拿到一分钱的独生子女费。他眼看也快到退休年龄了,原村民60岁以后可领取退休金,而他如何养老却成了一个大问题。他说:“幸福16村有60%的人口都是外来的落户人员,这些人和他一样,享受不到村民待遇,只能靠干临时工谋生。”

  “我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可转了一圈,反倒成了外来户。”莱山区的曹玉德向记者反映:他是莱山区初家办事处曹家社区居委会的村民,1995年将户口迁到了莱山区埠岚村。2002年,他又将户口迁回原籍。然而,迁回原籍的曹先生却尴尬地发现自己也成了“外来户”,不仅分配不到村里的土地安置补助费,而且连选举权也没有了。“我们渴望有关部门及早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让我们这些外来人员也能享受到平等的市民待遇。”昨日,开发区刘家台子居委会李本涛先生来电表达了外来落户人员的共同心声。

  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芝罘区政府早在2002年下发的《关于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就有明文规定:在村改居前,各村要“进行村民登记造册工作,将登记村民作为居民委员会选举和原村集体资产及各项福利待遇分配的基础主体。凡在村民登记前,具有本村农业户籍,生活在本村,与该村集体财务有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属登记范围。对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认为应当登记的,也可作为村民进行登记。”山东省政府在2004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经批准到城市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些文件之所以在基层难以执行,是因为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果居民代表大会通不过,文件内容就无法落实,而居民代表里又没有几个是外来落户人员,因此,他们的权利就很难得到维护。据调查,许多原村民普遍认为土地等集体财产是他们的老祖宗传下来的,外人无权分享,因此造成外来落户人员享受不到村民待遇的情况在烟台非常普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使这些外来的落户人口融入到当地的经济建设,使他们幼有所教、老有所养,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认真调查,尽早拿出解决方案。(记者 刘震东)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父 亲 节
送给父亲节日礼物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