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污无关流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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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08:16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前天,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本报5月9日曾作报道)作出判决,认定胎儿流产与超标排污行为无关,但同时判令上海中集远东集装箱有限公司停止超标排污的环境污染侵害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浦东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2003年6月和2004年7月两次对中集远东公司部分排污口处的监测表明,苯、甲苯、二甲苯、粉尘排放浓度和速率及厂界噪声等均超标。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赵小姐居住小区离中集远东公司生产车间仅90米,监测期与她的怀孕时间相吻合,但这些超标物质致害机制中均不包括引起五号染色体短臂缺失的诱因(即导致胎儿流产的主要原因)。而且有关报告、专家意见及已有的科学常识中,也未包含两者间存在致害可能性的明确陈述。所以法院认定胎儿流产与超标排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记者吴蓉(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