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按约定予以公证是无效的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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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08:56 无锡日报 | ||||||||
王律师: 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一年前与某设备厂签订了一份购买两台装载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我公司向设备厂预付总货款的15%作为定金。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匆忙,我公司未经公证就向设备厂交付了定金,但设备厂制造的装载机质量不过关,逾期半年还无法交货。我公司要求设备厂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的
该合同已经生效。合同中虽有公证后生效的条款,但合同中同时又有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定金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既然你公司向设备厂给付定金时,设备厂没有以合同未经公证,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收取定金,故可以推定,设备厂收受定金的行为,是以默示的方式与你公司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经公证生效的条款,故设备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