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轻易买到致命农药 药店该不该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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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09: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5月28日,昏迷了8天后的贵州省平坝县女孩小蓉(化名)经医院抢救无效后离开人世。 两天后,小蓉的家人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要求追究卖农药的商店的民事责任。“我不知道这场诉讼的结果,我不需要商店给我金钱的赔付。我只想让商店在卖农药的时候尽一点社会责任,不再让像我女儿一样的悲剧上演。”小蓉的父亲说。
5月21日,13岁的女孩小蓉在服下100毫升农药、抢救一周无效后,于5月28日离世。小蓉的死,让她的家人深深地陷入悲痛之中。 5月30日,记者来到平坝县一座大山下小蓉的家里。 打开小蓉生前住过的房间,屋子里依旧弥漫着一股浓烈的农药味。小蓉的父亲介绍,那天小蓉在家喝下约100毫升的浓缩有机农药敌敌畏后,仅两分钟,她便失去了知觉。“在随后的8天里,她一直是深度昏迷,直到28日晚,她才终于抢救不过来了。”小蓉的父亲转述医生的话说,小蓉中毒太深,即使抢救过来也是一个植物人。 “就算是个植物人,只要她在我的身边,也是我最好的女儿。”小蓉的母亲哭着说。 据记者了解,在小蓉住院抢救的一周时间里,家里花光了所有积蓄,还向亲戚邻里借了不少钱。小蓉的父亲说:“家里花了5万元,那是我们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为的是留给她今后读高中、读大学的费用。” “现在女儿不在了,她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在江苏老家,还不知道这个消息。”小蓉的母亲说。 记者在采访期间来到了小蓉买农药的场坝上,那里到处都挂着“农药”、“除草剂”之类的广告标牌。 据悉,小蓉生前购买农药的商店,是一周姓个体户开办的,其营业执照挂靠在当地供销社。对于小蓉之死,周认为与己无关。 周说:“那天(5月21日)小蓉来买农药,说是她妈妈让她买回去给花草杀虫用的,我就以2.5元/瓶的价格卖了一瓶给她。”周介绍,当地经常会有大人叫小孩买农药的事,大家也都见怪不怪。 “农药管理条例上没有规定农药不能卖给小孩。”周说,平常他只有看见一些面部表情不好的人,才不卖农药给他们,以免他们喝药自杀。 场坝上其它几家经营农药的商店也都认为,小孩替大人买农药的事在当地很普遍,出了事,那是小孩家里的事。 当地供销社的马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小蓉事件”确实值得引以为戒,“为赚钱而滥卖农药的事情不能再发生了。多留一点心,就能少发生一桩悲剧。” 马主任强调,此前当地也曾发生过买农药自杀的事件。 据了解,小蓉服农药后,她的父亲及时向警方报了案。5月30日,他再度来到派出所的时候,警方回复说,此案不是刑事案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来解决纠纷。 “不能立案,意味着我们只能通过自己寻找线索,来解决纠纷。”小蓉的父亲说。 关于小蓉服药自杀的动机,她的家人始终认为这是懵懂少年的好奇之举。“要是知道喝农药的厉害性,她哪里敢喝?” “我还是要追究下去,卖农药的商店必须有一种社会责任。”小蓉的父亲强调,无论女儿自杀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农药的行为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一名律师援引《民法通则》称,《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反之,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蓉父亲这起索赔社会责任的特殊维权案件如何了结,我们将继续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