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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承诺免费3年后变卦 房产商业主上演入学收费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03:45 东方网

  东方网6月20日消息:当初购房时,房产商承诺业主的孩子进小区配套的小学可以免收赞助费。市教委也曾下发文件规定,小区配套的小学属民办性质,但对小区业主的孩子“按义务教育学校标准收费”,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公费标准”。不料,时间才过去3年,当业主的孩子陆续要上学时,房产商却告诉他们,要想进小区的配套小学就必须按民办小学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

  “房产商当初的承诺怎么突然不作数了呢?!”平江小区里的不少居民感到既困惑又气愤。

  业主投诉

  买房就是考虑孩子入学

  2002年,张女士购买平江小区的住房时,房产商承诺小区配套有一所九年制的实验学校,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配备都比较好。该校将面向全市招生,对学生按照民办学校收费,但对小区业主的孩子将按义务教育的标准收费。张女士觉得学校离小区不远,而且教育质量也不错,于是决定把家安在平江小区。

  张女士告诉记者,当初签订购房合同时,她曾要求将“业主孩子以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就读小区配套民办学校”列入购房合同。但房产商表示,一期房产业主的孩子有很多已经在这个学校就读了,都是享受义务教育收费标准的,房产商绝对会履行自己的承诺,所以就不用写进购房合同里了。

  今年9月,张女士的孩子将到入学年龄,按照房产商的承诺,孩子应可“以义务教育的标准”就读小区配套民办小学。不料,正当她准备领着孩子去报名时,却被房产商告之,从今年开始,所有业主的孩子进入小区配套民办学校就读,都必须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张女士觉得困惑:“公费标准”已经实施多年,为什么轮到自己的孩子上学时,房产商就能背弃当初的承诺呢?

  教育部门

  “公费标准”市教委有文件

  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记者翻阅了1996年5月24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市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的批复》的文件,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校为“九年制,可以跨区、县招生,部分学生实行寄宿制,对平江地区的学生按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收费”。

  张女士告诉记者,尽管当初没有将“孩子以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进入小区的配套学校”列入合同条款,但既然教育主管部门在当初设立学校时对平江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有过明确的批复,那么如今只要该规定没有撤消,房产商就该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改变。

  随后,记者与普陀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取得了联系,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上海市教委没有撤消该文件,文件中的内容现在依然有效。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颁布后,有关部门也没有宣布文件撤消等事项,因此现在还是应该按照该文件执行。关于“划块分学校”的做法,该工作人员还表示,今年,普陀区教育局在对各片划定义务教育对口学校后,也没有作出不允许平江地区的适龄儿童进入小区配套民办小学的规定。

  虽然有文件,又有普陀区教育局有关工作人员的说法,但张女士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各小学的入学报名时间即将截止,张女士和小区里其他有着相同遭遇的业主万分焦急。

  小区学校是公建配套设施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认为,平江小区业主的孩子完全有权要求小区配套的民办学校按照义务教育的标准接纳自己入学。他说:“小区配套建立的民办学校是作为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作为教育配套的一个设施,是解决社区所有入住业主孩子的上学问题。这是有关部门的一个通盘考虑,是从整个地区适龄儿童的数量、分布区域等综合考虑的。在其成立之初,有关行政部门就已经规定了这所学校对于小区的居民实行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正因为如此,可能当初该学校在建设土地或者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上给予了优惠的政策。”

  谈及新颁布的法规,吴冬认为,新法规中既然没有规定“从该法规颁布之日起,以前颁布的行政文件全部废止”,那么市教委颁布的法规就依然有效,就应该按照这个文件办,房产商不能擅自从新法规中找出一条然后自行定义与行政文件相抵触,更不能不执行原来的文件内容。如果房产商认为教委的行政文件与新法规相抵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定。但在法院正式审判结果出来之前,房产商还应执行原来的文件内容。

  房产商

  现行收费有三点理由

  记者试图联系房产商,可惜在发稿时仍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最终,记者在一份由房产商提供给业主的“关于部分居民子女入学的问题的回复意见”中,看到房产商表达的三点意见:第一,根据2005年3月上海市正式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区县政府应当依法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的,应当与学校签定委托协议并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拨付教育经费的标准,按照本区域同级公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执行。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本区域同级同类办公学校的收费标准”。小区的配套学校至今没有受到普陀区教育局委托承担义务教育。根据批准,新黄浦实验学校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0元。

  第二,房产商未在购房合同中就子女入学收费标准作出过任何书面约定,也未口头作出过关于入学收费标准的承诺。中介代理公司的函件作为内部流转函件,该函中所列明的优惠事项并未对外承诺,也未列入购房合同之中。

  第三,普陀区教育局已经根据政府安排的进度在平江小区张贴公告,并由政府指定的公办宜川中学附属学校上门发放“入学告知书”,告示义务教育划块进入的公办学校和报名时间。

  业主表态

  三点理由无法认同

  对于房产商回复的三点意见,张女士和其他业主无法认同。

  张女士认为,虽然当初房产商在购房合同中没将入学的收费标准明确列入,但教育局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对平江地区的孩子实行义务教育的缴费标准,即使合同中没有写明,也应该按照教育部门的文件执行。

  业主们认为,上海最新颁发的地方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民办学校对于部分学生以义务教育的标准进行收费,只是要求拨付教育经费,那么只要房产商拨付这笔教育费用,孩子就应该可以以按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进入该校读书。“现在是因为房产商不履行承诺,不愿意支付这笔教育费用而已。”

  对于划块分学校的说法,业主们也觉得不能接受。张女士告诉记者:“教育局的划块只是给了家长多了一个选择的机会,家长有权选择去还是不去公办学校,这个并不能成为房产商拒绝孩子按义务教育标准进入民办学校的理由。”

  作者:郭文 王君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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