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疑因医院输液感染死亡 家属索赔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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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04:37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2004年7月29日,54岁的甘肃长城建筑总公司职工张风梅女士因全身关节痛伴发热半月后,到甘肃长城建筑总公司职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的第5天,张风梅在输液后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风梅的亲属认为张风梅的死亡原因为“院内感染”所致,一纸诉状将甘肃长城建筑总公司职工医院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职工医院应该承担医源性损害的后果,并赔偿张风梅的亲属有关损失20万元。
6月19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受城关区法院的委托,对该病例作出了司法鉴定,法院将在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了解,以“院内感染”向医院索赔,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 案件回放 事件:输液输出人命 2002年7月29日,54岁的张风梅女士因全身关节痛并伴随发热半个月到甘肃长城建筑总公司职工医院住院治疗。8月2日上午10时10分,职工医院在为张风梅输注“灯盏花”液体时,张突然发冷并开始打寒颤,继而发热,病情恶化,医院立即停止输液,后转入原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职工医院分析临床资料后认为,因患者体质虚弱,原发病感染持续存在(多考虑消化道感染),输液反应加重病情,出现了感染性休克,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死者家属:“院内感染”所致 死者家属认为,张风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医院感染所致。他们告诉记者,医院感染也称“院内感染”、“医源性感染”。根据卫生部《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将医院感染界定为“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并具体规定,无明显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 死者家属认为,张风梅是被职工医院输入了污染液体导致败血性休克,终因多器官衰竭死亡的,该病例可以和《医院感染诊断标准》中关于医院感染的有关标准相对应。 诉讼:3份鉴定结论 2002年9月23日,张风梅的亲属将甘肃长城建筑总公司职工医院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城关法院委托兰州医学会对该病例作出医疗事故鉴定。2003年6月18日,兰州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张风梅合并严重感染,致感染性休克,因无尸检报告,根据临床表现考虑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并死亡,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死者家属不服此结论。2004年6月29日,甘肃省医学会受城关法院委托对该病例又作了医疗事故鉴定,其观点和兰州医学会的观点基本相同,但省医学会认为,在抢救过程中,职工医院存在警惕性不高、观察不够细致、没有及时请专家会诊等不足之处。 该案件开庭审理后,死者家属又申请做司法鉴定。2005年3月11日,城关法院委托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病例进行司法鉴定。 6月19日,张风梅的亲属拿到了该鉴定结论。该鉴定认为,医院对患者入院后的必要检查缺失,当病情反复时,没有请有经验的专家会诊,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查清病因及指导有效治疗的机会,导致潜伏的病情迅速暴发。由于医院未及时保存原始输液器并送交药检、质检部门检测、化验,亦未做细菌培养和尸体解剖,故仅凭提供的现有材料只能用输液反应解释较为合理,至于系输液反应的药物反应,还是细菌污染反应无法明确判定。医院在患者重度休克时将患者转院,从医生一般责任及常识来说欠妥。该结论认为院内感染的提法没有根据,但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责任。 本报记者 郝冬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