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四年获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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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09:52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为偷逃税款,明知对方提供的发票是虚开的,仍然拿来作抵扣凭证,日前,栖霞区一服装厂老板被判刑三年缓期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 南京文龙服装厂是一家生产服装的小私营合伙企业,生产用的面料主要从绍兴柯桥轻纺城个体老板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增值税。老板杨某为了达到偷税目的,明知个体老板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但他自作聪明,仍然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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