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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四年获刑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09:52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为偷逃税款,明知对方提供的发票是虚开的,仍然拿来作抵扣凭证,日前,栖霞区一服装厂老板被判刑三年缓期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

  南京文龙服装厂是一家生产服装的小私营合伙企业,生产用的面料主要从绍兴柯桥轻纺城个体老板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增值税。老板杨某为了达到偷税目的,明知个体老板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但他自作聪明,仍然作为抵扣凭证
,抵扣增值税。经栖霞国税局查实,2001年至2004年期间,杨某共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134份,偷税97万元。日前,耍小聪明偷逃税款的杨某被栖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外,除了要补缴相应的税款外,杨某还被处罚金10万元。(刘世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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