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盼公司使用江津肖像被判支付1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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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5:33 新华网 | ||||||||
因广告肖像款支付问题,上海九城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运动员江津将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6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江津100万元肖像使用费。 2001年11月3日,江津与盼盼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召善在中介人王君伟、李萱等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双方约定:“江津为盼盼公司提供制作肖像广告,广告发布
2004年4月,江津以盼盼公司未依11月3日合同约定支付第二、三年的广告肖像款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盼盼公司支付200万元广告肖像款及违约金。 盼盼公司称,合同内手写部分乃是在双方签署合同后,王君伟根据江津的意见在江津持有的《合同书》上所做的修改,己方所持《合同书》未做修改,且当时并未表示同意。在此之后,双方又于2001年11月23日和2002年1月23日分别签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对原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被告方并已将原合同文本销毁。江津起诉所提供的2001年11月3日签订的合同并未履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02年1月23日生效的合同。1月23日合同约定:“第二年或用或拍递增50%,即60万元,第三年或用或拍递增100%,即80万元”、“甲方付给乙方全部款项为税后肆拾叁万元整,该款项是购买乙方安全门类广告肖像专项款”。该《合同书》共两页,两页字体不同,上述合同内容均在第一页,由韩召善、江津在第二页签署,第一页无双方签字,两页之间加盖了骑缝章。依据该合同约定,公司并未违约,故不同意江津诉讼请求。 江津认为,1月23日合同《合同书》第一页系伪造,并称其签署的1月23日合同主要内容与11月3合同一致,两页字体一致,且王君伟并未将1月23日合同交给自己,11月3日合同中手写修改、添加的内容是在双方签字前修改、添加的,已获得盼盼公司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盼盼公司曾与江津就使用肖像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协议;盼盼公司使用江津肖像发布广告截止2004年5月;江津获得了43万元肖像使用费。1月23日合同和11月3日合同中都有“第二年或用或拍递增50%,即60万元,第三年或用或拍递增100%,即80万元”的约定,江津实际获得的43万元应是自签约起第一年的肖像使用费,如盼盼公司在第二、三年继续使用江津肖像,就应在第二年支付使用费60万元,第三年支付使用费80万元。盼盼公司实际使用江津肖像未达到三年,故江津要求盼盼公司支付全部三年的肖像使用费有失公平,法院将根据盼盼公司实际使用江津肖像的时间酌情确定盼盼公司应付的肖像使用费数额。鉴于两份合同文本的存在及条款约定不明是致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加之双方对造成这种状况又均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江津要求盼盼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作者:高志海李经纬(来源: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