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被伐土地归属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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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8:18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王丰)“树木被伐倒了,我们村里的这650亩地也不还了,而且新镇政府还将这些土地承包给了外村的人”。通辽市奈曼旗新镇章吉营子村村民梁战胜指着被伐过树的土地痛心疾首地说:“当初所说的一切都成了泡影。” 据了解,章吉营子村原属朝古台苏木(原称公社),撤乡并镇后归新镇管辖。章吉营子村地处库伦旗和奈曼旗的接壤处,当时因边界不清,时常发生纠纷。后经双方协商,以库
事发后,章吉营子村村民们与镇政府发生争执,村民们说,“当初植树时说的树木成材后归镇政府,但土地还得归我们村民。”镇政府却认为,“我们持有林权证,我们对树木有处置权。” ★为了划边界种植林带 树活了村民们心碎了 1977年以前,朝古台苏木章吉营子村与库伦旗六家子乡西三道洼村的村民因土地边界问题经常发生抢草、抢粮、争地等纠纷。 时任朝古台苏木党委书记常国山为此多次与六家子乡的领导协商,通过勘察以库伦河为界,为使边界划定后有长久明显标志物,在章吉营子村的土地上种植了一条林地。当时商定,树木成材后收益归政府,树木采伐后,土地归章吉营子村。 在章吉营子村记者找到了当时任村长(原称生产队)的梁战胜。他告诉记者,“我当时是村里的村长,参加了实际划边、定边。此后常国山书记找我,让村里出地植树造林。故村里为了集体利益,无偿献出了村里近700亩的轮种地。当时我们一再强调,树木采伐后,土地一定还给章吉营子村。如今树被卖了又被伐倒了,根据当时的约定,土地应归我们村里。但如今镇政府在2004年8月将土地承包给杏树洼村的支书王彦民。随后,王彦民将树木采伐,经我们多次阻拦,树木还留下150多亩。” 据常国山书记说:“树木是苏木组织种的,林权是苏木的,地是章吉营子的,树木采伐后,地归原主。”当时党委成员共有7人,在世的仍有3人,卜宪章、梁淑兰均称,当时约定,树采伐后地归村里。 ★林权归政府土地被承包给他人 章吉营子村村民认为650亩土地归章吉营子村所有。新镇镇政府又是怎样认为的?为此,记者采访了新镇党委书记李茂运。 他告诉记者,在1977年秋为了解决边界问题,苏木政府组织进行埋杆造林。树木成材后,边界村庄的村民经常偷盗树木。2004年8月,党委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将该650亩土地以每亩100元的土地承包给个人,该地上的树木以8万元出售。当时因杏树洼村党支部书记开了木材加工厂,故将土地和林木以14万元的价承包给他,并将该地上的树木伐掉继续栽植,进行林木更新,承包期限30年。 李书记认为:该土地和林木属于新镇政府,新镇政府是有权处置的。此后,李书记拿出林权证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请明确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的复函》。林权证上显示,发证单位是奈曼旗政府,所有权归朝古台公社,发证时间为1982年3月5日。复函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已核发过了《林权证》的,无须再办理《土地使用证》。未核发《林权证》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规抓紧核发林权证。 ★律师说法:林木采伐后土地归章吉营子村 林木是当时的朝古台苏木组织种的,当时约定是不是合同?土地到底该归镇政府还是归章吉营子村?记者为此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苗荣盛律师,他说,不论从事实合同方面还是法律角度方面,此林木采伐后,土地就得归还章吉营子村。 其一,从事实合同方面讲,现所争议的土地是当时章吉营子村为了和库伦旗西三道洼村明确划分边界归属而提供的植树土地,此地上的林木也是划分边界的标志物,这其实就是当时朝古台苏木和章吉营子村订的一个口头合同。该合同约定,树木采伐后,土地归章吉营子村。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此,朝古台苏木并入新镇,新镇政府就成为合同一方,就应履行合同,否则就违约。 其二,从法律角度来看,因当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故只能参照现行法律,《森林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所有者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核发证书。也就是说所有权证书有三种即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证,持有了林权证并不等于持有林地所有权证。《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故林木的所有权虽然归镇政府,因为当时树是朝古台苏木组织种的,而当时也约定林木的处分权归其所有,但土地的权属不因林木的权属而发生变化,也即土地归章吉营子村所有。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