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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害 索赔盯上无辜老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9:38 法制晚报
员工受伤害 索赔盯上无辜老板(图)
  新司法解释对雇主的责任给予了明确 并详细规定赔偿标准 并且雇主具备良好的经济基础———

  李明(化名)上班第四天,就在值班时与同事发生争执,最后竟被同事砍死。李明的母亲认为儿子的雇主应承担责任,为此将其告上房山法院索赔11万元。近日,房山法院审结此案,李明家属的诉讼请求全部被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自去年开始实施。一些受害者根据该解释,在工作中受到第三人的伤害时多选择起诉自己的雇主。在这些官司中,雇主败诉的居多。是什么原因让受害者或其家属将目光投向了“无辜”的老板们呢?

  事件回放

  琐事招来杀身之祸

  李明是2003年12月15日经家政公司介绍到孙经理的门市部上班的。2003年12月19日晚12时,正赶上李明接同事周明志的班。因争执门市部里的火炉是放在李明所在的值班室还是放在周明志休息的宿舍,两人动起了手。周明志一气之下拿着菜刀向李明砍去。

  当时的情景正好被隔壁的人看见,他们一边劝架一边给孙经理打电话。等孙经理赶到时,李明已被砍了十几刀。孙经理急忙将李明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周明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处死刑。

  死者李明的家属认为,依据司法解释,作为雇主的孙经理应当承担有关赔偿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孙经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万余元。

  经理被判全额赔偿

  承办此案的是房山法院杨素娟法官。她告诉记者,根据已生效的一中院判处周明志死刑的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都能证明门市部的经营人是被告孙经理,也能证明周明志与李明都是被告孙经理的雇工。

  杨法官认为,既然确定了孙经理是雇主,其雇用的工人李明在为自己工作期间被自己雇用的其他工人杀死,李明的家属有权要求雇主孙经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家属提出的索赔金额合理,遂判决孙经理按李明家属提出的要求全额赔付。

  喊冤经理不愿“追偿”

  孙经理在法庭上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李明家属应该在审判凶手的时候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不是我杀的,让我承担全部的责任,有点冤。”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雇员伤害的第三人追偿。“我不会向凶手的家属索赔。”孙经理说,凶手的家在湖北襄樊,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只能去湖北,“我知道凶手家里非常穷,如果他没有伏法,将来还可以挣钱还我,但他现在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我还跟谁要钱去?”

  针对雇主“喊冤”的现象,杨法官认为,企业运转既然将经营利益归了雇主,那么相应的风险其也要承担。

  法官释疑

  状告雇主更容易索赔

  杨法官指出,雇员在工作中遭受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可以有两种途径提起诉讼。一是直接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二是向雇主要求赔偿。“在实践中,因侵权人被判刑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执行中不好实现对受害方的赔偿,于是一些受害者将目光瞄向了经济基础好、赔偿能力强、容易实现自己最终权益的雇主来起诉。”

  针对雇主承担的风险,杨法官提醒,雇主应通过给工人上人身保险来分散自己的风险。在选任人员上应该精挑细选,选人后应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这也是对老板们自身的保护。”

  法规链接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四家法院受理员工向“无辜老板”索赔案情况

  注: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上升是因为司法解释对雇主的责任给予了明确,受害者打官司有了更准

  确的法律依据,而该解释对赔偿的标准、项目和数额等都有了详细的规定,更利于受害者讨回权益。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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