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签订的保密合同于不顾 违约厂长跳槽被判赔4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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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04 东方网 | ||||||||
东方网6月21日消息:离开原公司的次日,邓先生就置与老东家签订的保密合同不顾,进入一家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公司工作。近日,嘉定法院一审以违反保密合同为由,判决邓先生赔偿原所在的塑胶公司违约金4万元。 邓先生于2001年2月进入塑胶公司工作,并担任生产厂长。2002年9月1日,邓先生与塑胶公司又签订一份保密合同,主要内容为:“邓先生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的发明
2003年5月9日,邓先生向塑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得到公司的同意。当天,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主要内容为:“邓先生的脱密期为两年。即从2003年5月10日-2005年5月9日,邓先生不得任职于其他任何与该塑胶公司从事同样或类似产品的工作岗位。为此,塑胶公司一次性支付邓先生保密费2万元。”但没想到,邓先生次日就转投竞争对手。协商未果后,塑胶公司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将邓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先生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朱勇 陶伟春 (来源: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