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会"不是"业主委员会" 恋日嘉园"换管家"遭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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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07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诉讼主体不对,备受关注的恋日嘉园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状告“管家”华野物业公司解除管理服务合同案,被丰台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但物管会主任王澍才对记者表示,他要回去和其他委员商量,他本人觉得应该上诉。 宣判前,数名穿着黑色统一套裙的妇女先是齐刷刷地站在法庭门口,随后就纷纷坐在了靠近被告一方的旁听席上。看到拿着笔记本、扛着摄像机的记者,她们不时悄声问,“你
根据法院的裁定,2003年9月1日我国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业主大会才有权力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应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即业主委员会进行解聘。而本案的原告名称是物业管理委员会,名称不符,法院认为主体不适合,所以裁定驳回。对此,原告的代理人表示,他们回去后将会着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这样与华野物业之间的官司才能打下去。 | ||||||||